文件下載:台塑企業第35屆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
十三、申訴:
(一)比賽爭議:
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,或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,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申訴。
資格問題之爭議,應於賽前或比賽進行中提出,賽後不予受理。
(二)申訴:
合法之申訴,在比賽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,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卅分鐘內,填妥大會規定之申訴書(競賽規程後頁之附表),由領隊簽章後,連同保證金参仟元整向該項裁判長提出。最後判決以審判委員會決議為終決,不得異議。
審判委員會決議抗議不成立時,得沒收保證金為大會應用。
(一)比賽爭議:
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,或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,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申訴。
資格問題之爭議,應於賽前或比賽進行中提出,賽後不予受理。
(二)申訴:
合法之申訴,在比賽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,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卅分鐘內,填妥大會規定之申訴書(競賽規程後頁之附表),由領隊簽章後,連同保證金参仟元整向該項裁判長提出。最後判決以審判委員會決議為終決,不得異議。
審判委員會決議抗議不成立時,得沒收保證金為大會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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