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塑企業第34屆運動會競賽規程
一、宗旨:為響應政府提倡全民運動,促進本企業從業人員身心健康,相互聯絡情感,特舉辦本比賽。
二、主辦單位:總管理處
三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11月26日(星期六)
四、比賽地點:明志科技大學(新北市泰山區工專路84號)
五、參加單位:
(一)台塑、(二)南亞、(三)台化、(四)塑化、(五)海外聯隊、(六)台塑河靜、(七)長庚、(八)國軒高科、(九)第一銀行、(十)中華郵政、(十一)大眾銀行、(十二)福懋、(十三)南科華科、(十四)明志 校友、(十五)明志、(十 六)總管理處
六、參加資格:
(一)各單位參加比賽之運動員,必須在105年8月26日以前到職之編制內從業人員。
(二)各單位契約人員(含聘約、定期契約、實習醫師及長庚志工;但不包括臨時人員及承攬工),須累計服務滿一年以上(104年11月25日前訂有契約,且須有上班刷卡記錄者),始可參加,且在各單項錦標(不含趣味競賽)中限報名2名。
(三)外籍勞工須於105年8月26日前到職者始可參加。
(四)明志科大、長庚科大、長庚大學105學年度第1學期已註冊之在學學生(含派各公司之實習生),得參加明志隊及長庚隊。
(五)各項目甲組球隊隊員、聘僱教練及國手級運動員,不得參加相同項目之比賽,其審核另由大會個案辦理。
七、競賽分組:分男子組、女子組
八、錦標項目:
(一)男子組:
1.田徑錦標、2.游泳錦標、3.籃球錦標、4.排球錦標、5.桌球錦標、6.羽球錦標、7.網球錦標、8.拔河錦標(限量級)、9.拔河錦標(無限量級)
(二)女子組:
1.田徑錦標、2.游泳錦標、3.籃球錦標、4.排球錦標、5.桌球錦標、6.羽球錦標、7.躲避球錦標、8.拔河錦標(限量級)、9.拔河錦標(無限量級)
(三)趣味競賽錦標
(四)啦啦隊錦標
(五)文藝作品錦標
(六)女子總錦標
(七)男子總錦標
(八)精神總錦標
九、獎懲:
(一)獎勵:
1.個人獎: 田徑、游泳取各項前三名,分別頒發獎牌及獎勵金。
2.單項錦標:取前三名,分別頒 發獎杯乙座。球類、拔河領隊、教練、管理及隊員,田徑、游泳領隊、教練、管理分別頒發獎盃及獎勵金。
3.趣味競賽錦標:取前三名,分別頒 發獎杯乙座。隊員頒發獎牌、獎勵金,領隊、教練、管理頒發獎勵金。
4.啦啦隊錦標:取前三名,分別頒發獎杯乙座及獎勵金(含領隊、教練、管理)。
5.文藝作品錦標:取前三名,分別頒 發獎杯乙座及獎牌、獎勵金。
6.女子總錦標:取冠軍頒給獎杯乙座。
7.男子總錦標:取冠軍頒給獎杯乙座。
8.精神總錦標:取冠軍頒給獎杯乙座。
(二)懲處:
1.運動員在大會期間,如有不正當之行為,違背運動精神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,除取消該運動員比賽資格及已得名次外,並通知所屬單位議處 。
2.參加比賽之運動員,如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而與賽之情事,一經查明,原報名選手、隊長、直屬領隊及協助偽造識別證等相關人員,不再會該所屬公司,一律以記大過乙次懲處。
3.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,屬個人競賽項目則取消該員之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,若屬團體競賽項目則取消所屬隊伍之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,並取消該隊(公司)之精神總錦標及男、女總錦標評分資格。
十、錦標評定:
(一)各單項錦標依各單項規程評定之。
(二)總錦標名次之評定:
1.男、女子總錦標,由所得各單項錦標名次換算計分後之總分評定之。
2.如有兩個以上單位總分相同時,由單項錦標第一名次數較多之單位獲得總錦標。如獲得第一名次數相同時,則由第二名次數較多者獲得,依此類推至第三名。如仍相同則以田徑錦標名次判定之。
3.換算計分標準:各單項冠、亞、季、殿按7、5、4、3計分(趣味競賽錦標、文藝作品錦標及精神錦標不列入計算)。
(三)趣味競賽錦標之評定,由各單項名次按7、5、4、3、2、1換算計分後之總分評定之。
(四)文藝作品錦標評定,由文藝作品錦標評審委員評定之。
(五)精神總錦標評定,由精神總錦標評審委員評定之。
十一、報名辦法:
(一)各單位應依競賽組所製作之報名表格式,詳細填妥參加項目、人員資料,以本企業之NOTES或E-mail傳送乙份,同時列印乙份給單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簽證後,於105年8月31日(星期 三)下午五時前,郵寄或以內部信封轉送大會競賽組(明志科技大學體育室,新北市泰山區工專路84號潘天財收)正式報名。E-mail:pantt@mail.mcut.edu.tw
(二)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,須在抽籤前辦理。
十二、抽籤:
球類及拔河抽籤,訂於9月20日(星期二)上午9點30分假明志科技大學體育室會議室舉行,請各單位代表準時出席不另行通知,未按時出席者,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。
十三、申訴:
(一)比賽爭議:
1.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,或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,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申訴。
2.資格問題之爭議,應於賽前或比賽進行中提出,賽後不予受理。
(二)申訴:
1.合法之申訴,在比賽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,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卅分鐘內,填妥大會規定之申訴書(競賽規程後頁之附表),由領隊簽章後,連同保證金参仟元整向該項裁判長提出。最後判決以審判委員會決議為終決,不得異議。
2.審判委員會決議抗議不成立時,得沒收保證金為大會應用。
十四、附則:
(一)各參賽單位將參賽人員名單送大會競賽組前,一律先由各公司人事部門(明志校友隊由校友會)審查參賽人員資格並簽證。
(二)所有參賽人員均須攜帶識別證及身分證(明志科大、長庚學院、長庚大學學生攜帶學生證)於檢錄時接受查驗。球類及拔河比賽於賽前統一交給記錄台,比賽結束方可領回,凡證件(識別證及身分證)未帶齊者一律禁止參賽,亦不得以回去拿證件為由藉故先行比賽。
(三)球類及拔河比賽各隊須依賽程時間準時出賽(桌球、羽球、網球各點亦應在賽前到齊列隊,未列隊隊員不得出賽),逾比賽時間未能出賽隊伍没收該場比賽。
(四)球類、拔河如須會前賽,其日期及有關規定另行公佈。
(五)田徑賽號碼布由大會印發 乙面,參加人員以針線縫於胸前,無號碼布者不得參加比賽。
(六)各項比賽遇天雨,是否停止比賽一律由大會裁定。因故停止比賽,其成績計算依各單項規則規定之。
(七)各參加單位應設總領隊一人、各項教練及管理各一人,負責管理及接洽各項競賽相關事宜。
(八)請各單位派代表於105年11月22日(星期二)上午9時30分,至台塑大樓二樓簡報室辦理報到手續,領取秩序冊及相關資料,並於10時參加領隊會議。